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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阳朔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覃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阳朔县X村猪头冲(地名)的立木蓄积为13.7717立方米的松树、杉树。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XX、覃XX、覃XX、覃XX、覃XX、李X、陆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海林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维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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