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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安某、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某,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

二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马勇,濮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诉人安某、李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豫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扶新、雷宇博出庭。安某、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楚西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濮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林安

审判员姚文艺

审判员高卫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苗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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