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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因与毛某、李某乙、李某乙、党某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郑春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孙洪波,唐河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向民,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毛某、李某乙、李某乙、党某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君,被上诉人毛某、李某乙、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洪波,被上诉人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某乙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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