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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文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200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转取保候审,2010年9月28日转监视居住,2011年3月20日被××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未经国家批准,在××县X村,以坐庄形式销售六合彩,销售数额达x元,违法所得4098.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曹××的证言,××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书证6份,被告人刘××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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