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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陈XX。

申请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王XX。(已于2008年元月27日病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X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陈XX称,首先,法院以(2005)城法执字第510-X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异议人陈XX为本案被执行人有违法律规定。本案追加裁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死亡,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但应以被执行人所留遗产为限,而不能要求异议人履行超出了王XX遗产范围的所有债务。事实上王XX除给异议人留下民房以外无其他任何财产,且该民房还有异议人的份额。其次,法院以(2005)城法执字第510-X号执行裁定书和(2005)城法公字第510-X号查封公告查封了异议人的房屋明显违法。此房屋有异议人的独立份额,是不可侵犯的物权。法院未查实就查封了全部房产,没有给异议人留够居住的部分,显然不妥。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对异议人的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XX在老庄镇供电所担任会计期间,曾租用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房屋办公,并以周转资金紧张为由,先后向徐某借款x元。后因王XX外出下落不明,徐某向本院起诉,经审理,本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XX在判决书生效七日内偿还所借徐某的借款本息x.6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XX于2008年元月27日病故。经查,王XX生前与其妻陈XX共有房屋5间一层,该房屋一直由陈XX管理使用。故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05)城法执字第510-X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陈X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陈XX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清偿借款本息x.64元。次日,本院又以(2005)城法执字第510-X号执行裁定书和(2005)城法公字第510-X号查封公告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X、陈XX位于城固县X组的砖混结构五间一层住宅房。

本院认为,异议人陈XX与被执行人王XX系夫妻关系,王XX生前与陈XX共建有住宅房五间一层,属夫妻共同财产,王XX病故后该房屋一直由陈XX管理使用。王XX生前所欠徐某的借款系王XX夫妇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当时并未约定此笔借款由王XX个人偿还,故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本院依法追加陈XX为本案被执行人合理合法。异议人所提遗产问题,因王XX病故后继承人并未进行清理,已经全部接收,所遗留房产处于混同状态,执行中全部查封并无不当,且查封房产是控制性措施,并不限制陈XX使用,故陈XX提出查封行为违法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陈XX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罗炅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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