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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胡XX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某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胡XX。

2011年2月8日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某执行胡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某,被执行人均外出务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发出(2011)城执字第X号公告,但被执行人仍无音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某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随时申某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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