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执行人徐某。
被执行人胡XX。
2011年2月8日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某执行胡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某,被执行人均外出务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发出(2011)城执字第X号公告,但被执行人仍无音讯。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某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随时申某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成岗
审判员: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