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申请人之父。
被执行人李XX。
本院2011年2月25日受理刘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离家外出多年,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