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与李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申请人之父。

被执行人李XX。

本院2011年2月25日受理刘某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离家外出多年,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小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