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康某。
被执行人曾XX。
本院于2010年12月26日受理康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及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全家人外出,且街面房两间四层共八间已被另案查封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被执行人偿还借款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陈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