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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1年4月6日受理高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徐X,系该公司董事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患病未康复,未到岗上班,待申请人康复后恢复劳动合同,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权利人病情康复,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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