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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王××、××公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王××

被告××公某。

负责人柳××

委托代理人何××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王××、××公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并依法中止诉某。恢复审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刘某,被告刘某及被告××公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年××月××日,原告骑自行车在××市××公某上由西向东行驶,被对面驶入逆行的由被告王××驾驶的××号微型货车撞伤,构成交通事故。经××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事故责任。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略)、护某、误工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计x元,诉某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

2、××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1份。

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1份、病历1份、休假证明3份、陪护某明3份。

5、××服务有限公某出具的票据1张。

6、住宿费票据1张。

7、××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1份及鉴定费票据1张。

8、原告与妻子赵××的结婚证一份、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赵××就职的××市××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该厂出具的证明1份、工资表3张。

9、××市××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该厂出具的证明1份、工资表3张。

10、营养品发票1张。

11、交通费票据120张。

被告王××未答辨,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刘某辩称,我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王××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的车。原告的医疗费及就医的交通费已全部由我支付,我还支付给原告伙食补助费4500元,我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住院期间有人陪护,我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我在被告××××分公某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某应赔偿我垫付的医疗费x元。

被告××公某辨称,被告王××系无证驾车,根据交强险条款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我公某亦未提供证据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某不承担诉某费。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告王××无证驾驶被告刘某所有的××号微型货车沿××市××公某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点驶入逆行与原告刘某骑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刘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3日至2010年12月5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左侧3-9肋骨多发骨折并血气胸、C2双侧椎弓根骨折伴C2椎体前滑脱、第2、4、5、8胸椎左侧横突骨折、左肺下叶挫伤性肺炎,医疗费全部由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1月6日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枢椎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左肺不张、左胸胸腔闭式引流术后、颈3胸3椎体骨折、颈3-4、4-5、5-6、6-7椎间盘膨出,医疗费全部由被告刘某支付。××医院证实原告因病情需要住院期间及出院后3个月内均需1人护某。原告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妻子赵××护某。赵××系××市××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0元。原告刘某系××市××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0元。原告支付住宿费1500元。2011年5月4日,原告刘某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肋骨骨折伤残属十级,颈胸椎骨折伤残属七级,支付鉴定费300元。原告父亲刘某,X年X月X日出生。刘某生育刘某与原告刘某两个子女。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另行给付原告伙食费4500元。

被告王××驾驶的××号微型货车实际车主是被告刘某,被告王××是被告刘某经营工厂的工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市公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王××驾驶的××号微型货车在被告××××分公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分公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刘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刘某作为实际车主已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和住(略),故只对原告的鉴定费300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作为雇员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和住(略)可另行到被告××××分公某理赔。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护某参照医院诊断为66.66元×124天计8265.84元。原告主张护某护某600元并提供护某票据1张,因该票据上未注明护某时间,且原告已主张其妻子赵××的护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某护某不予支持。原告误工费计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为66.66元×151天计x.66元。原告父亲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其伤残等级计算为3845元×5年÷2人×42%计4037.25元。残疾赔偿金为5958元×20年×42%计x.2元。鉴定费300元。住宿费1500元。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致两处伤残,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并提供营养品发票1张,因其非正式票据且未提供治疗医院的相关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分公某赔偿原告刘某护某8265.84元、误工费x.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37.25元、残疾赔偿金x.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住宿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x.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刘某鉴定费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王××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公某承担2024元,被告刘某承担50元,原告承担1026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某2380元,上诉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某满后7

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某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某理。

审判员:王菲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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