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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庞某、孙某离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漯河市第二针织服饰总厂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薛丽涛,漯河市X区大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60岁,汉族,初中文化,漯河市农科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某、孙某因离婚一案,均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庞某及委托代理人薛丽涛、上诉人孙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庞某、孙某各预交的3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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