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舒某。
被执行人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系汉中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本院2011年2月15日受理舒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7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2月23日向雷X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2011年3月7日张XX书面向申请执行人承诺在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按判决给付完毕。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张XX外出未归,申请执行人舒某又未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