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
被告方某。
原告龚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我和被告系经人介绍于2008年7月在电话中相识,2009年1月二人见面谈婚,2009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二十多天双方某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5月26日双方某吵后开始分居。后我们协商离婚之事,被告一再食言,并要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作为男到女家,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上门女婿的责任。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方某辩称:婚后我与原告分开居住是因为工作需要,而且经过原告同意了的,当时原告还给我买了被褥。我回城固与原告协商离婚之事时,因我当时没有钱,手机被原告拿走,所以当时没有办法和她联系来处理离婚事宜。作为女婿,我与原告双方某后共同外出打工挣钱,以照顾双方某庭,在外工作期间除生活开支外我还给过原告x元现金。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原告返还我彩礼x元,并偿还我在外打工期间给她的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09年2月2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不久双方某同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双方某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7月双方某始分居。后双方某商离婚,未达成协议。原告遂于2010年12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某生养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结婚时被告向他人借款x元作为彩礼交给原告。后原、被告双方某同向债权人偿还7000元,被告之母帮助被告偿还了3000元,尚欠x元未还。被告的陪嫁物品有被子六床,其中四床棉被,一床真空棉,一床毛毯。
上述事实,有双方某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被告写给原告的承诺书载卷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某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魏继儒
人民陪审员:周国文
人民陪审员:刘恕成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宏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