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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xx为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霸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杨xx。

原告陈某与被告杨xx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树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开庭传票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合伙购买汽车,2011年3月该车转给被告,约定被告给付原告x元。当时被告以没有现钱为由,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某还。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被告杨xx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款四万元整,杨xx,2011、3、18日”。对此条的来源,原告主张因与被告合伙购买汽车跑运输,后将汽车转给被告,被告无现钱才出具的此欠条。被告未某庭。经询问被告的妻子王x,王x称我们没有固定的收入,不是不想还,实在是没有办法。

本院认为,被告杨xx欠原告陈某人民币x元,有被告杨xx出具的欠款条、开庭笔录、询问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欠款未某的事实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杨xx承担。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

审判员郑树民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伯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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