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单某某因管辖权异议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口所在地在垦利县,而且上诉人是山东省垦利县光明集团职工,为了工作方便,居住在垦利县城。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垦利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盖某某辩称,垦利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海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东营区。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上诉人的住所地虽然在垦利县,但根据垦利县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海河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东营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为山东省垦利县光明集团职工,且居住在垦利县城,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张晓宾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