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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铜山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新友,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某在2010年6月5日之前,向被上诉人魏某某一次性支付7500元。如果上诉人王某某不按照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当事人了结本案纠纷。

三、双方各自预付的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用)自行负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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