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
申诉人颜某与被申诉人姚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商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颜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抗(2011)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责任划分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随作出(2011)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本案指令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遵令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中,经本院说服、解释与沟通,颜某主动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颜某撤回申诉。
审判长:郝建华
审判员:刘小剑
代理审判员:卢洛军
二0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