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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男,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石泉县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赵某给付石泉县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石料款x元、偿还借款x元及所垫付的资源税税款x元,合计x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赵某已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石泉县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石料款x元、偿还借款x元及所垫付的资源税税款x元,合计x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张勇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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