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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振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振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振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振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其租用的土地11.6亩厂房用地;2、诉讼费用由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9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法院宣判后,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阳,被上诉人郑州振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经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杨伟东

审判员周世江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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