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工程局。
负责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工程局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工程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工程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