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郑某(曾用名郑X),基本信息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某给付借款本息2500元及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泉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执行员焦军
执行员王斌
执行员王小兵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