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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铜川耀州佳德门窗有限公司与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铜川耀州佳德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安,陕西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莉,陕西蓝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

负责人:冯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定做协议,由原告为被告基建的农科中心住宅楼加工塑钢门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x.26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26元及利息损失3805.5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在2010年3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铜川耀州佳德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x.26元。

二、原告陕西铜川耀州佳德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请求。

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铜川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工程处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琪

审判员董敏

人民陪审员杨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文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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