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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9年5月13日,汉族,洋县人,大专文化,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丹阳,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但某某,陕西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其余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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