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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两个月后,被告以外出务工为由不与家人联系,原告家庭四处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给原告及家人经济、精神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永远无法弥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石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4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自2008年5月被告外出务工,俩人分居至今,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系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外出未与原告联系,俩人分居至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成康

审判员梁新聚

审判员焦正军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吕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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