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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郑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郑某、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某、郑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6日15时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文某和施工队负责人白某在本市X路X弄X号长风新村派出所协商工程欠款一事。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陈某(均在逃)为逃避欠款,纠集被告人余某等十余某工人至长风新村派出所内强行将文某带走,在白某等人上前制止后,双方发生争执。派出所民警上前依法制止双方发生冲突时,被告人余某、郑某、陈某等人对民警进行推搡、拉扯、殴打,造成民警的手部、胸部等不同程度的挫擦伤,经司法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郑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证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某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风新村派出所派勤表,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郑某、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某、郑某、陈某自愿认罪,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余某、郑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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