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干部。
被告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教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3日领取了结婚证,8月16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初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雷xx,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且双方不能及时沟通,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7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7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xx与被告管xx离婚;
二、女儿雷xx随原告雷xx生活,被告管xx每月付给原告雷xx孩子抚养费330元(调解生效后3日内付2011年7月至12月份的抚养费2000元,以后每年元月30日前、6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当年抚养费);被告管xx对孩子享有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xx
审判员周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二○一一年x月x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