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米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李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李某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以被告李某已付清其欠款为由,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米某负担。
审判员陈卫亚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