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秦梅,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龙,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白菊萍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