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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审判员陈卫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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