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a,男;因本案于2010年3月3日被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岳a、毕a,上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a及其辩护人毕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至2010年3月3日间,被告人徐a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闵行区X镇开设诊所为病人看病。经查,徐a因非法行医于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1月16日先后二次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2010年3月3日,被告人徐a在上述地点非法行医时,被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a、周a、董a、万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及安徽省阜阳市卫生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的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徐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