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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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天水市X区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与邻居张晓玲在张晓玲家院子里发生争吵并厮打,黄某甲将张晓玲推倒在地,被张晓玲将右手小拇指咬伤,黄某甲将张晓玲的三颗下门牙打掉。经鉴定张晓玲下前牙损伤属轻伤;黄某甲右手损伤属轻微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黄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若民事赔偿,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甲辩解,张晓玲的牙齿是其右手小拇指被张晓玲咬住,为了自我保护抽回手指时拉扯脱落的,并非用拳头打掉,且当时只掉了2颗牙齿,并非3颗。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晓玲与被告人黄某甲的母亲黄某甲梅系邻居,两家曾因水路问题多次发生矛盾。2010年9月27日上午,黄某甲梅经过张晓玲家门口时,听见张晓玲在自家院中骂人,黄某甲梅认为张晓玲在骂自己,遂前去质问,二人发生争吵。黄某甲与妹妹黄某丙、丈夫赵某存三人闻讯后先后赶到现场,与张晓玲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某甲与张晓玲厮打,张晓玲持一木棍在黄某甲头部击打两下,黄某甲将张晓玲推倒仰躺在地,二人在地上继续厮打,厮打中张晓玲将黄某甲右手小拇指咬伤,黄某甲将张晓玲的三颗下前牙打掉。张晓玲伤情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2.牙缺失;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黄某甲伤情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1.头部外伤;2.右手小指损伤(掌指关节半脱位);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晓玲下前牙损伤属轻伤;黄某甲右手损伤属轻微伤。

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黄某甲与张晓玲达成经济赔偿协议:由黄某甲赔偿张晓玲各种经济损失共计x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晓玲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0年9月27日上午,张晓玲在自家院中骂孩子,邻居黄某甲梅听到后以为在骂她,遂前来质问并发生争吵。黄某甲来到现场后又与张晓玲争吵,黄某甲先拾起院子的一根木棍朝张晓玲腰上打了一下,张晓玲也捡起一根木棍在黄某甲头上打了两下,后黄某甲将张晓玲推倒在地,并上来用一条腿压住张晓玲,用右手挖张晓玲的嘴,右手的四个指头(除大拇指)全部伸到嘴里,张晓玲当时被挖疼了,就一口咬住了黄某甲的右手小拇指,黄某甲抽回右手,用右拳在张晓玲的嘴上连打了三、四拳,牙齿当时就被打掉了。看见张晓玲的嘴流血,黄某甲的丈夫赵某存就把黄某甲拉起来,张晓玲也就站起来了。当时张晓玲满嘴是血,就唾了一口嘴里的血,被黄某甲打掉的门牙被吐在地上,当时看见是两颗牙齿。黄某甲又扑过来撕打张晓玲,赵某存就将黄某甲拉走了,后张晓玲在地上寻找被打掉的牙齿,但没有找到。次日到天水四0七医院检查时发现下前牙三颗被打掉了。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7日上午,她经过张晓玲家时看见张晓玲骂人,开始她没有理睬,但张晓玲在她家院中继续谩骂,她就上前质问,并与张晓玲吵了起来。黄某甲听到后赶来,与张晓玲开始吵架,张晓玲朝黄某甲头上打了两木棍,黄某甲就将张晓玲推倒在院中的草上,后张晓玲将黄某甲的右手小拇指咬住,黄某甲没办法就将张晓玲的牙齿扳掉了。

3.证人赵某、黄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他们二人在地里干活,听到母亲黄某甲梅与张晓玲的争吵声就去看,后来黄某甲也来到张晓玲家院中,张晓玲骂黄某甲,二人发生争吵。黄某甲与张晓玲各拿了一根棍子,后来黄某甲把棍子扔了,这时张晓玲用木棍在黄某甲的头上打了几下,黄某甲就将张晓玲推倒在地上,黄某甲也随之倒地,张晓玲用脚踢黄某甲的肚子,并将黄某甲的小拇指咬伤。黄某甲起来后,见张晓玲的嘴上流着血,两颗牙齿不见了。

4.黄某甲的病历材料、诊断证明、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在厮打过程中,张晓玲致黄某甲头部外伤、右手小指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黄某甲右手损伤属轻微伤。

5.张晓玲的病历材料、诊断证明,证实案发次日即2010年9月28日张晓玲在天水四0七医院门诊检查时所见“鼻根部有一约2.0cm的擦伤,上下唇部软组织触痛明显。口内检查患者缺失,牙槽窝内血凝块,牙周膜红肿。”X线片检查,片示:牙槽窝内有低密度影像。初步诊断:1.牙完全性脱位,2.上下唇软组织挫伤。2010年9月30日张晓玲住院病历显示,“体格检查:头颅枕部及右额部压痛阳性。左侧鼻根部见一长约2.0cm皮肤裂伤。上下唇肿胀,粘膜无苍白及出血点,左下切牙及右侧下中切牙、侧切牙缺失,牙龈红肿。双肩见多处皮肤抓伤。最后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2.牙缺失;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6.张晓玲的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张晓玲作鉴定时活体检查显示,“鼻根部软组织损伤及左侧面颊皮肤可见损伤吸收痕、颜色较深;下口唇呈肿胀吸收改变,内侧粘膜发黄,对应口腔内牙缺失,牙槽窝内空虚;左前臂背侧及后腰背部皮肤可见点片状皮肤吸收痕。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晓玲下前牙损伤属轻伤。”

7.秦州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张晓玲伤情鉴定的补充说明,证实根据张晓玲在医院检查发现其上下唇肿胀、下前牙缺失,拍牙片显示:牙槽窝空虚,牙周膜出现阴影提示其牙根有一定程度的损伤松动。分析认为,张晓玲口唇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其下前牙脱落的致伤机制倾向于外力击打形成。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关于张晓玲的门牙是其抽出被咬的手指时拉扯脱落及当时只掉了2颗牙齿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告人黄某甲系初犯,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治全

审判员方琼

人民陪审员张友慈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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