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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湖南省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被告陈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正月初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下男孩陈某甲伦,2011年7月5日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值钱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陈某甲于2011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自愿离婚;

二、小孩陈某甲伦由原告陈某甲直接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陈某甲自愿承担,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原告陈某甲自愿补偿被告陈某丙现金x元(当庭兑现);

四、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陈某甲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邝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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