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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犯挪用公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双辉、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于1998年退役后分配至洛阳市房管局p河分局工作,后负责对东关辖区公房的管理及公房租金的收缴等工作。自2009年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黄XX利用其管理相关公房的职务之便,将应上交单位的公房租金及住户购房款等公款共计x.8元私自截留,并全部挪用于其个人赌博使用。其行为被单位发现后,为了逃避追缴公款,被告人黄XX逃匿外地直至被抓获归案,现赃款未退还。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XX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洛阳市房管局p河分局房管员的职务之便,将自己收缴的公房租金及住户购房款等公款共计x.8元私自截留,并挪用于个人赌博使用。审理中退回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供述在案,证人赵X、赵X、陈XX、马XX、郭XX、史XX等人证实黄XX截留房租x.8元的事实。证人马XX、任XX、马XX等人证实将购房款交给黄XX的事实;证人杨XX、海XX等人证实黄XX收房租的事实;证人黄XX证实被告人赌博替其还赌债的事实。租金收据登记表、记帐发票、收条等证实了被告人收款的事实;洛阳市房管局批复证实了公房出售的事实;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归案的情况;户籍、身某、职务等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黄XX的有关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力

审判员:杨晓菁

审判员:戚明轩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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