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与本村X村民刘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被告人刘某甲用砖头将刘某丙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伤害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就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人刘某乙、刘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调解协议,撤诉书,被告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某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晓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