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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玉泉街道办事处亚桥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翟某丙财产补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亚桥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某甲,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委工作。

委托代理人翟某乙,男,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丙,男,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亚桥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翟某丙财产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元,退还上诉人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亚桥居民委员会。

审判长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助理审判员石林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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