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亚桥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翟某甲,该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委工作。
委托代理人翟某乙,男,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某丙,男,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亚桥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翟某丙财产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5元,退还上诉人济源市X街道办事处亚桥居民委员会。
审判长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助理审判员石林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