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原告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宁某诉被告肖某、肖某、刘某、刘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宁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郭兵凡
人民陪审员邓慈燕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肖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