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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玉山县人民法院

(2010)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某人,系玉山县超越美酒世界业主,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经商,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的(2009)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于2010年1月3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郑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账号为x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支行账号为x存款人民币11,000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山县支行,账号: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屠童飞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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