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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隆回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隆回县人。

原告周某诉某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刘爱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1995年12月原、被告在荷香桥镇政府登记结婚,1998年生男孩范某,2005年生男孩范某。2005年在五四村修建了一座三扇两间的一层砖房,因被告沉溺于打牌赌博,无家庭责任感,夫妻经常吵架。2009年正月因被告外出打牌,原、被告大吵一架,两人从此分居至今。被告诉某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范某由原告抚养,范某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三扇两间的一层砖房共同分割。

被告未做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相识,1996年2月13日在隆回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范某,现系初一学生;X年X月X日生次子范某,现系小学一年级学生。2005年修建一座三垛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来由于被告喜欢打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正月,由于被告打牌与原告发生争吵,且被告殴打了原告。原、被告从此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证人范某、范某、阳某某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被告喜欢打牌从而导致原、被告争吵,并导致分居生活已满2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原告应顾念2个小孩在人生中成长时需要完整的父爱和母爱,被告应改正自己缺点,挽救整个家庭;不妨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提起诉某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某请求亦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刘爱炎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肖湘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某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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