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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邱某甲与邱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甲,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乙,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朱某某、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邱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邱某甲,被上诉人邱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某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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