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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申请保全被告谢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资兴市林业局。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X申请执行被告谢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原告张X转让给被告谢XX的厦工“50”铲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由原告张X转让给被告谢XX的厦工“50”铲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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