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资兴市林业局。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X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X申请执行被告谢XX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原告张X转让给被告谢XX的厦工“50”铲车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由原告张X转让给被告谢XX的厦工“50”铲车一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