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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原智能电某有限公司与镇平县华龙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董某、贾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红,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平县华龙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电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镇平县华龙摩托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摩托车公司)、董某、贾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华龙摩托公司、董某、贾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原电某公司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略).9元。镇平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30日作出(2010)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原电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原电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彦红、姚峰,被上诉人董某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华龙摩托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董某,公司经营地点的房产归原告董某与贾某夫妻二人所有。原告董某于2009年8月25日与被告签订电某设备定做合同及电某设备安装合同,购买被告的电某,并由被告进行安装。2009年11月24日,被告指派吴少辉等人为原告安装电某。吴少辉在施工过程中,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力,致使电某切割钢板中产生的火花熔渣掉落在四楼电某井道处引发大火,导致原告的摩托车、电某、部分房屋被烧毁,并造成天龙快捷酒店经济损失。经镇平县公安消防大队分析,灾害成因为:电某安装工在安装电某的过程中,未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且华龙摩托公司四楼与三楼的楼层之间留有空隙和室内消火栓不完好有效,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吴少辉因失火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吴少辉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受损的摩托车、电某经鉴定评估值为x元。损毁房屋经鉴定房屋构件安全性评定为C级,即房屋构件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火灾损伤显著影响整体承载,结构存在危险,建议进行加固处理。经评估,3、X层加固工程造价为x.36元,屋顶钢屋架加固工程造价x.65元,加固工程总造价为x.01元。火灾造成相邻的天龙快捷酒店经济损失x元,经协商,原告赔偿天龙快捷酒店x元。原告支付鉴定费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电某,并由被告安装,被告在指派工人安装的过程中,造成火灾,给原告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吴少辉在执行被告安排的工作时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损的摩托车、电某估值为x元,受损的房屋加固工程造价为x.01元,原告赔偿天龙快捷酒店x元,支付鉴定费x元,共计(略).01元。因原告四楼与三楼的楼层之间留有空隙和室内消火栓不完好有效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故原告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80%,计(略).01元×80%=(略).6元。原审法院判决:限被告南阳中原智能电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略).6元。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被告负担x元,原告负担5200元。

中原电某公司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财产保全未按规定对担保物查封,被上诉人截止一审判决送达,既不交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手续,原审违反级别管辖。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吴少辉从事的是被上诉人华龙摩托车公司应承担的工作,与华龙摩托车公司属帮工关系,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开封天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加固工程设计方案及加固工程预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责任分配比例显失公平,被上诉人对事故损失有主要过错。

被上诉人华龙摩托车公司、董某、贾某答辩:原审程序无违法之处。吴少辉的行为属上诉人的职务行为,开封天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加固工程设计方案及加固工程预算应作为本案依据,责任分配比例公平合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原电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某签订电某设备定作合同及电某设备安装合同,被上诉人董某订购上诉人的电某,并约定由上诉人负责安装。上诉人虽称吴少辉从事的是被上诉人华龙摩托车公司应承担的工作,但双方的安装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吴少辉也系上诉人中原电某公司委派的安装工人,故引起火灾的施工行为应属上诉人中原电某公司应承担的工作范围,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火灾的发生是因上诉人中原电某公司的安装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而引起,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被上诉人华龙摩托车公司存在的四楼与三楼之间留有空隙以及消火栓不完好的问题,与火灾发生并无必然联系,仅是火灾蔓延扩大的因素,其过错程度较轻。据此,原审判决由上诉人中原电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火灾造成被上诉人董某、贾某的房屋损毁,经鉴定房屋结构存在危险,需进行加固处理,上诉人对此并无异议。开封天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加固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其出具的加固工程设计方案及加固工程预算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被毁损房屋所需加固费用的情况,应当采信。关于原审程序,根据三被上诉人诉请的标的额,原审法院进行审理符合级别管辖规定;原审在财产保全时是否按规定对担保物查封的问题,因财产保全裁定属不准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如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通过申请复议解决,故本院不予审查;诉讼费用的缓交系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上诉人现已交纳诉讼费用,其延期交费对本案正确处理并无影响。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主张某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南阳中原智能电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尤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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