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卢某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女,出生于(略)。2011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2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豫x北京现代轿车,沿七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X家附近时,撞断树一棵、电线杆一根,后又撞向王某民房屋山墙,造成车、物财产损失和王X孙女王XX受惊吓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卢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5.92mg/x。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判处拘役3-4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冀某证言,书证驾驶信息、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某、领条凭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对其血液乙醇检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期6日,即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晖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