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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镇XX小区,教师。

被执行人马某乙(马X龙、马X军),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村X组,农民。

本院在执行马某甲申请执行马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马某甲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的(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乙给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0元、执行费17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乙常年外出打工不在,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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