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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望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被告熊XX。

原告张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恒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2月在望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熊X。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沉迷打牌,使得我们经常争吵,且被告两次动手将我打伤,我都报了警。加之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故请求法院准许我们离婚。

被告熊XX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没有打骂被告,也没有对家庭不负责任,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2月在望城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熊X。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后来被告沾染上打牌的恶习,才使得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一直在外打工赚钱养家。2010年年底,被告又因打牌的事情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经派出所干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结婚证明、身份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亦尽到责任,只是后来因被告染上打牌赌博的恶习,才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能改正缺点、加强沟通,双方一起处理好家庭事务,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原告张XX与被告熊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恒辉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月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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