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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孟某甲等与被上诉人王某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孟某乙,男,1973年10月15日你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孟某甲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孟某丙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谷某之母。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乡东杏头小学。

法定代理人孟某己,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开宪,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甲、孟某丙、谷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滑县X乡东杏头小学(以下简称东杏头小学)健康权、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孟某乙、上诉人孟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常某某、上诉人谷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以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祥、被上诉人王某丁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戊、委托代理人赵明普、被上诉人东杏头小学的法定代表人孟某己、委托代理人刘开宪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广红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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