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刚、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柳某某(已判处刑罚)的收割机在新郑市X村王××家麦地割麦时,因倒车操作不慎将被害人王××撞倒在地,后收割机从其身上轧过,造成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柳某某为使王某逃避法律追究而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称当时是自己驾驶收割机将被害人轧死。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新郑市X村派出所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书、协某、收到条、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柳某某(已判处刑罚)的收割机在新郑市X村王××家麦地割麦时,因倒车操作不慎将被害人王××撞倒在地,后收割机从其身上轧过,造成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新郑市X村派出所投案。
另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供述,2006年5月底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他开着割麦机在新村镇一个农户家割麦子,向后倒割麦机时,没有仔细向后看,向后倒割麦机有6米左右,发现一个老人出现在车前,喊轧住人了,然后就躺倒在地上了,这时他知道自己轧住人了,有人打了120,救护车将这个老年妇女拉走了。因为他是跟着柳某某开割麦机的,柳某某就把这件事承担了。2011年8月18日他向新郑市X村派出所投案。
2、证人柳某某证实,2006年5月28日,王某开着他的割麦机给老观寨村的王××家割麦,盗车时轧住王××,后来将王××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割麦机是自己的,就向公安机关说是他开的割麦机轧住人的。
3、证人冯××证实,2006年5月28日上午9点多,割麦机在村东南他母亲的地里割麦,他和母亲在割麦机后面拾麦子,割麦机向后倒时将他母亲撞倒,从他母亲身上轧了过去,他就打120把他母亲拉到医院抢救,他母亲经抢救无效死亡。
4、证人黄××证实,2006年5月28日上午,他们在老观寨村割麦,割麦机向后倒车时,撞住一个老大娘,后来被送到医院抢救了。
5、证人付××证实,2006年5月28日上午9点多,他们给老观寨村的王××家割麦,开割麦机的是王某,这块地快割完时,她听到王××喊轧住人了,救护车把王××拉到医院,她和黄××也到医院,抢救到晚上8点多,她从医院回到老观寨,王某给她说,因为没有农机操作证,王某让她丈夫柳某某顶着,后来他们被带到派出所。
6、新郑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系胸腹部碾压伤致多发性骨折,肠管及肠膜广泛性破裂出血,创伤失血性休克形成而死亡。
7、协某、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王某系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割麦机向后倒车时,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后果的发生,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吴俊萍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