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兴告催字第X号
申请人南宁市云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南宁市云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7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宁市云怡贸易有限公司原持有的票号为x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汇票记载:出票人广西田东锦盛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南宁市云怡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为x,出票金额人民币(略)元,出票日期2011年4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22日等);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宁市云怡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宁市云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孙丽
审判员邓晓艳
代理审判员农慧兰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孔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