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X区午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霍文君,开封市X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诉某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某,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海成、被告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文君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7月认识,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乔XX。两人自由恋爱,由于父母催促、了解不清、草率结婚,婚后感情基础一般。因被告经常使用冷暴力、经常分居,多次向原告父母借钱并长期不还,没有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对原告疑神疑鬼等原因,目前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提起诉某,请求法院: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子乔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乔XX18岁,每年2月1日前按年提前交清;3、依法分割被告在郑州注册的XXXX有限公司的股份;4、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十万元。
被告辩某,1、原、被告婚前经过一年半的相互了解,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2、被告为让家庭生活的有质量,努力在外挣钱,偶尔经济运作不开,找岳母借钱也是正当,且借钱是为原告家装修房子。3、在日常生活中,原告勤勤恳恳工作,精心照顾孩子,教育孩子;被告挣钱给儿子买最好的奶粉,常常帮原告料理家务;一家人其乐融融,被告不仅尽到了父亲的责任,还尽到了做一个合格丈夫的责任。4、这两年被告在郑州工作,因前一段双方经常吵架,所以今年春节过后就分居了,但分居只是想让双方都冷静下来。综上,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7月认识,于200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乔XX。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以致感情出现裂痕,于2011年春节后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本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却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以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达到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若相互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王某霞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