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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6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与网友高某某相约在滑县见面,于2011年5月27日坐车赶到滑县X镇,高某某失约,被告人宋某钱包被偷,手机没电,便在位于道口镇X路新修桥附近河岸边的石凳上睡觉。2011年5月29日晚21时25分许,被告人宋某看见张XX及其母亲李某抱着孩子,手提食物,便上前抢夺被害人张XX挂在手上的钱包,意图抢来钱财回家,在抢包过程中将被害人张XX拽倒,李某看见此状况便上前阻拦,被告人宋某将其摔倒在地,随后拿起掉在地上的钱包逃跑,李某在后面追赶并喊人,恰逢在附近的刘X见此状,将被告人宋某拦住,被告人宋某将钱包归还,被害人张XX经查看钱物未少,便拿出手机打电话报警。该包内有现金407元及手机一部,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抢至尊宝牌手机价格30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辩护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被害人张XX供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被抢物品照片,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涉案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理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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