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地址,万州区X路X号。营业执照渝州(略)。
负责人黄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罗某,原告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周某丈夫,本案第一被告人。
被告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秦某(本案第一被告人),经理。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万州支行)诉被告秦某、周某、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2011年9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明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万州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罗某,被告秦某并代理周某及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万州支行诉称:2008年10月17日,周某自愿用万州区X路X号X幢X-802(房权证301字第x号、国地证万国用2000字第X号)房92.10平方米住房为秦某作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为秦某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元用于流动资金,约定2009年10月16日归还、月利率8.1‰,按季结息,到期还本;逾期还款,利率上浮50%。截止今日被告秦某尚欠本金8万元,利息结算到2009年12月20日。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秦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和加息。2、被告周某、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并代理周某及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承认原告所陈述事实及诉讼请求。我作以下说明:1、我和周某是夫妻关系。2、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是我夫妻两人所开的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注销,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由我和周某共同承担。3、目前暂时经济困难,希望分期还款,我争取在近期偿还借款2万元。
经本院审查,被告抗辩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秦某、周某是夫妻关系,周某所提供的借款抵押房产是其夫妻共有财产,秦某向原告的借款应由秦某、周某夫妻共同偿还。被告秦某并代理周某及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周某共同支付原告农商行万州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21日起到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按约定月利率8.1‰上浮50%计算。
二、原告农商行万州支行享有抵押担保物(房权证301字第x号、国地证万国用2000字第X号)的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市X区盖雅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秦某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农商行万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800元,简易程序审理收取900元,由被告秦某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原告款项时一并支付,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明亮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云国